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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拘捕後,是否一定會被扣留48小時?應該如何應對?



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2(1)條的規定,警方在拘捕任何人士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人帶到裁判官席前接受法律程序。此外,被捕人士自被拘捕的時間起計,最多可被扣留不超過48小時。


一般情況下,警方在完成所有必要的拘捕程序後,通常會給予被捕人士警察保釋。除非警方認為以下情況存在,才可能拒絕保釋:


1. 被捕人可能不遵守警察保釋條件:例如,不按指定的時間或地點回到警署報到,或未按要求到法院應訊。

2. 存在嚴重棄保潛逃的風險:例如,被捕人士並非香港居民、案件性質非常嚴重,或其他可能導致逃避法律責任的因素。


在這些特殊情況下,警方有可能拒絕保釋,立即起訴被捕人並把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由法庭決定是否給予法庭保釋。


被警察拘捕後,應該如何應對?


1. 記錄拘捕及警誡內容  

清楚記下警察宣佈拘捕的時間及警誡內容(例如:「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嚟做證供」)。在可行情況下,應要求通知家人或朋友你被扣留的消息。


2. 要求法律協助

明確要求諮詢法律意見及見律師。在見到律師之前,保持緘默,不要隨意作出任何陳述或與警員閑談。


3. 提供基本身份資料

 除了提供姓名、身份證號碼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拒絕回答警察的其他任何問題,避免因言語失誤而不小心留下對自己不利的證供。


4. 警惕「打、嚇、氹」的手段  

小心警方可能採取的心理或行為手段,例如:  

  • 打:使用非法武力。  

  • 嚇:威脅或施加壓力,讓你感到恐懼並迫使你招認。  

  • 氹:聲稱「如果招認就會冇事」或「會代你向法官求情」等誘導性言論。  

面對這些情況,應保持冷靜,堅持行使你的法律權利。  


總結:保持冷靜,謹記自己的權利,不要輕易配合警方做出任何不利於自己的行為或陳述,並盡快尋求法律援助。


2024年12月 

賴文俊博士及管逸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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