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2026年香港寵物友善餐廳新法規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X章 《食物業規例》第10B條,一般狗隻是禁止處於食物業處所(某些情況除外,例如導盲犬及執行法定任務的狗隻(如警犬))。根據該條例,(1)任何人不得將狗隻帶進食物業處所;(2)任何從事食物業的人不得明知而容受或准許狗隻處於食物業處所。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第3級罰款(HK$10,000元)、監禁3個月及每日另加HK$300元罰款。 但2026年政府建議修訂《食物業規例》31B條,賦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署長批出准許,在符合若干法定要求的情況下讓狗隻可進入及逗留在食物業處所內(格鬥狗隻或已知危險狗隻除外) 。 首階段餐廳准許狗隻進入牌照安排重點: 生效日期:2026 年 5 月 8 日起實施 申請資格:首階段只接受面積超過 20 平方米的餐廳申請(當局解釋,若餐廳空間太小,狗隻或會阻塞主要通道,影響員工走動傳菜,並增加誤踩狗隻的風險。因此首階段設定 20 平方米的最低面積要求。) 名額上限:首階段設有不多於1000個名額 申請費用:成功獲批的食肆需繳付 140 港元,以修改牌照並加入准許狗隻進入的批註 分配方式:如申請數目超出名額
mcalai
5月12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扒竊案例及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彥俊 [2026] HKCFI 1429](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69f8fb_82c7443a59474c80925b26b7d9a1e720~mv2.jpg/v1/fill/w_333,h_250,fp_0.50_0.50,q_30,blur_30,enc_avif,quality_auto/69f8fb_82c7443a59474c80925b26b7d9a1e720~mv2.webp)
![扒竊案例及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彥俊 [2026] HKCFI 1429](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69f8fb_82c7443a59474c80925b26b7d9a1e720~mv2.jpg/v1/fill/w_454,h_341,fp_0.50_0.50,q_90,enc_avif,quality_auto/69f8fb_82c7443a59474c80925b26b7d9a1e720~mv2.webp)
扒竊案例及刑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彥俊 [2026] HKCFI 1429
1. 案件背景與時間線 控罪 :盜竊(《盜竊罪條例》(Cap.210) 第9條)。 案發 : 2025-04-12 凌晨約 3:30 至清晨約 5:00 左右。 地點/情境 :N269 巴士上層; 13歲女童 在打盹;肩袋 未拉拉鏈 。 被盜財物 :銀包($300、身份證、學生證)+ iPhone 14 Pro;總值約 $6,700 。 截停與拘捕 :司機透過閉路電視目擊,以廣播制止;下層截停後報警;約 06:00 拘捕。 警誡口供 :上訴人承認「一時貪心」趁事主睡覺偷袋內物。 原審(裁判官) :上訴人認罪;判監 12個月 (裁判官以 18個月 為起點,再給 1/3 認罪扣減)。 上訴 :不服刑期太長;上訴人另於 2025-12-10 補充陳詞。 高院聆訊 : 2026-02-27 高院判決 : 2026-03-10 ;上訴得直;改判 8個月 (法官以 12個月 為起點,再給 1/3 認罪扣減)。 2. 爭議焦點 上訴本質是「 判刑上訴 」,爭點集中在: 裁判官是否錯誤定性/加重 :把本案視為「處心積慮、有完整計劃」的扒竊式盜竊,並以較高起
mcalai
3月10日讀畢需時 4 分鐘
![Guest v. Guest [2022] UKSC 27](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69f8fb_05f2c097bf2e4fcf8190b4345a833fdd~mv2.jpg/v1/fill/w_333,h_250,fp_0.50_0.50,q_30,blur_30,enc_avif,quality_auto/69f8fb_05f2c097bf2e4fcf8190b4345a833fdd~mv2.webp)
![Guest v. Guest [2022] UKSC 27](https://static.wixstatic.com/media/69f8fb_05f2c097bf2e4fcf8190b4345a833fdd~mv2.jpg/v1/fill/w_454,h_341,fp_0.50_0.50,q_90,enc_avif,quality_auto/69f8fb_05f2c097bf2e4fcf8190b4345a833fdd~mv2.webp)
Guest v. Guest [2022] UKSC 27
「有一天,我的兒子,這一切都會是你的。」這句話,是一名農夫對仍在青少年時期的兒子所說,並在其後多年反覆提及。Guest v Guest [2022] UKSC 27 [1] 一案的事實背景——關於家族農場的繼承——被布里格斯勳爵(Lord Briggs)用一句話精準概括。 在父親承諾的依據下,兒子安德魯(Andrew)在父母的農場工作了三十多年,領取的工資非常微薄。父母曾立下遺囑。然而,當父子失和後,兒子被從遺囑中剔除。 兒子提出「財產性禁止反言」(proprietary estoppel)之訴,主張應執行該承諾。兒子成功成立其主張:法院認定兒子因信賴父親的承諾而蒙受損害(detriment),以致若允許承諾人(父親)反悔不履行該承諾,將屬於「顯失公平/違反良知」(unconscionable)。 最高法院必須回答一個根本問題:在「財產性禁止反言」原則下,給予救濟時的正確方法是什麼?救濟應該以實現兒子的「期待利益」(expectation)(如兒子所主張)來設計?還是應限於補償他所受的「損害」(detriment)(如父母所主張)?換言之,究竟是
mcalai
2月28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香港有沒有「遺產稅/繼承稅」?
一般情況:沒有。 香港的「遺產稅(Estate Duty)」 已經取消 ,對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身故的人士,其遺產在香港不再徵收遺產稅。 如果是 2006-02-11 之前身故的個案,仍涉及舊制遺產稅。 另外,香港亦沒有 「贈與稅」 (gift tax),即生前贈與一般不會因為「送禮」本身而被徵稅。 遺產稅廢除=完全不用支付金錢?未必 雖然沒有遺產稅,但處理遺產通常仍可能有以下成本: (A) 遺囑認證/遺產承辦相關費用 需要辦遺囑認證(Probate)或 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時) 可能有:法院費用、文件費、律師費、估值費等 這些屬「程序與專業服務成本」,雖然並非遺產稅,但金額有時都可觀。 (B) 印花稅(尤其涉及物業/股份轉讓時要特別小心) 香港沒有遺產稅,但某些資產轉移或其後交易可能觸發印花稅或其他稅務後果,例如: 把「繼承到的物業」出售/買賣:買賣交易可能涉及物業印花稅(由買家支付為主)、以及你作為賣家可能涉及其他成本(經紀、律師等) 物業若要「加名/轉名」而並非
mcalai
2月26日讀畢需時 2 分鐘
bottom of 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