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作家相片mcalai

律師是否須對按揭業權核實負責?


在 Gain Global Corp Ltd 訴 Fongs [2024] HKCFI 894 一案中,陳偉信法官就一宗按揭貸款人針對律師事務所提出的專業疏忽申索作出裁決,駁回了有關按揭詐騙事件的申索。


原告向一名聲稱擁有物業但據稱已遺失原有業權土地契約的人士提供按揭貸款。受原告委託的律師負責調查物業業權、準備按揭文件、租金轉讓書及借款人的法定聲明。儘管律師建議借款人向入境事務處取得登記資料證明書(第[14]段),但交易最終在未有該證明書的情況下進行。其後揭發物業的註冊業主並未簽署有關文件(第[16]段)。


關鍵問題在於律師是否有責任透過確保借款人擁有有效業權、核實其身份、徹底檢查相關文件,以及確保貸款人能獲得清晰業權來防止身份欺詐(第[30]段)。


陳偉信法官強調,律師的責任受委託條款規限,而隱含的責任必須與所獲指示一致(第[68]段)。


在裁決中,陳偉信法官認定律師並非無條件地負責確保貸款人取得清晰業權。其「調查業權」的責任被詮釋為須行使合理謹慎及技能,而非防止所有形式的欺詐(第[75]段)。此外,他們並無責任確實核實借款人的身份或確認其對物業的擁有權(第[77]段)。其工作範圍並不包括審查貸款人直接提供的文件以外的文件(第[79]段)。由於原告未能證明律師有任何違反責任的情況,因此申索被駁回。


(以上為中文譯本,如有錯漏,均以英文為準。)


2024年11月 

賴文俊博士 及 Ali Abdul Rafay 先生

18 次查看0 則留言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