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作家相片mcalai

司法覆核案例: TRAN VAN NAM CACV 356/2023, [2024] HKCA 567



Tran Van Nam 先生(「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拒絕批准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的決定提出上訴。該司法覆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委員會」)就其免遣返聲請所作的決定,而該聲請最終被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聲請不可信,指出申請人與放債人的糾紛屬私人性質,並不涉及國家。委員會還得出結論,申請人返回越南時並無遭受實際傷害的風險,因為他既可以在國內重新安置,也可以獲得國家保護。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拒絕批准司法覆核,指出委員會或處長的決定中沒有明顯的法律錯誤或程序不公。法官強調,法院在司法覆核中的角色是監督性質,不應干預賦予當局的事實調查權力。


申請人向法院提出上訴,表示擔心被遣返後可能遭受傷害,並對內部重新安置的評估及其人權問題提出關切。然而,法院在審理上訴時,未發現有理由推翻已作出的決定。法院在處理免遣返案件的上訴時採用了以下案例:Nupur Mst 訴入境事務處處長[2018] HKCA 524第[14]段;Re Md Shohel Sheak [2018] HKCA 714第[13]段;以及Re Limbu Birkhaman [2019] HKCA 50,並重申司法覆核並非另一個上訴途徑,只有在原決定存在法律錯誤、程序不當或不合理時才應介入。法院還強調,在對原訟法庭拒絕批准的決定提出上訴時,上訴法庭只會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理由審查法官的決定。


最後,法院駁回了申請人的上訴,強調委員會的裁決是基於可信的證據,而申請人未能指出法官決定中的任何錯誤,也未能提出任何可行的理由來質疑法官所作的決定。


(以上為中文譯本,如有錯漏,均以英文為準。)


2024年10月 賴文俊博士 及 Tanu Sona 小姐

7 次查看0 則留言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