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放債人;暫緩執行;訴訟
《Easy Fortune》訴訟因兩個原因而引人注目。首先,它展示了司法努力在放債人的合法商業利益與私人借款人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它包含了對暫緩執行的一般原則的重要重申。
借款人容先生被描述為一名「有經驗的銀行家」:[2024] HKCFI 615 [4];[2016] HKCFI 1501 [46]。借款人從放債人那裡獲得了500萬港元的貸款,並將他的房產作為貸款的擔保。
當借款人違約並破產時,焦急的放債人試圖剔除他的辯護,並獲得其房產的空置使用權。
在第一場剔除辯護的法律戰中,借款人獲勝:[2019] HKCA 1055。上訴法院撤銷了下級法院對該房產的佔有令,並准許借款人為其貸款(最多400萬港元)辯護。上訴法院在[67]段中宣稱:
因為存在多次「已承認」或可辯的違反放債法的行為。放債人有意且精心策劃地試圖逃避法定控制,因此允許放債人執行擔保是不公平的([2019] HKCA 1055 [67])。
對放債人來說,某種程度上的安慰是他們在審判中獲勝了([2024] HKCFI 615)。法院認為放債人的違規行為並非「故意」試圖逃避法定控制。借款人提出上訴並尋求暫緩執行。
上訴法院正確地拒絕了暫緩執行的申請:[2024] HKCA 680。依據《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2007] 5 HKC 84,上訴法院的判決概括了暫緩執行的正確方法(在[11]段)。我們在此審視最後四點:
(4) ……存在可辯的上訴(即,有合理成功前景的上訴)是最低要求;且本身不足以成為正當理由來證明暫緩執行;
(5) 當存在可辯的上訴時,申請人需要提供額外理由為何需要暫緩執行。證明上訴被作廢是一個例子;
(6) 必須強調,法院在任何階段都不能忘記成功方的立場。考慮在授予暫緩執行時對成功方造成的損害,並在必要時施加條件以減少對成功方造成的損害,始終是相關的;
(7) 最終,法院進行平衡考量並運用其常識,但始終記住成功方不應被剝奪其勝利果實是起點。
應用於本案,借款人未能說服上訴法院他有「正當理由」來證明暫緩執行。「可辯的上訴理由」不足夠(在[15]段)。此外,放債人受到了損害。訴訟自2016年以來一直拖延,借款人(成功地)抵制了擔保的執行,並在其房產中居住了7年。 (以上為中文譯本,如有錯漏,均以英文為準。)
2024年7月
賴文俊博士 及 張筱樺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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