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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法律及案件分析: 唐英傑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同日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佈實施。


立法背景

2018年2月,香港青年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並以行李箱棄屍新北市。由於男方已回到香港,香港警方不能以謀殺罪行起訴,引發公眾熱議。該命案引出香港雖與20個國家簽署長期的逃犯引渡協議,卻與台灣存在着司法互助的漏洞。但是香港政府基於一個中國原則,將中國內地也納入修例範圍,意味着港人在修例通過後,有可能被移交到中國內地。香港政府指修例是針對這次命案,推動《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表示修訂條例旨在填補司法漏洞,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


2019年中爆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由於香港民主派人士普遍不信任中國大陸的司法制度,因此引發一系列政治僵局與大規模抗議活動,包括遊行示威、集會、靜坐、唱歌、吶喊、「三罷」行動、設置連儂牆、不合作運動、堵塞道路幹道、「起底」、「私了」、縱火、破壞商鋪及公共設施等。


中共中央總書記及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對此強調要「止暴制亂」,促使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


港區國安法對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的


1.       分裂國家

2.       顛覆國家政權

3.       恐怖活動

4.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


法律效力範圍

港區國安法規定,犯罪行為不論是否實施於香港,行為人是否為香港永久居民,均有可能觸犯該罪行。


HKSAR v. TONG YING KIT (唐英傑) [2021] HKCFI 2200; [2021] 5 HKC 100

唐英傑案乃首宗被控違反香港國家安全法之案。被告唐英傑曾參與反對逃犯條例修訂之運動。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港區國安法實施之日,香港示威者於香港島舉行七一遊行。下午約一時三十分,銅鑼灣百德新街一帶有人群聚集。唐英傑於灣仔駕駛一輛懸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之電單車,衝向由防暴警察組成之防線,在穿越防線期間致使至少三名警員受傷。隨後警方控告唐英傑觸犯《港區國安法》下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以及「恐怖活動罪」(第二十四條)兩項罪名。另外以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嚴重受傷作為上述第二罪行的交替控罪。應律政司要求,此案雖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開審但沒有陪審團,由三名法官共同審理,開啟了香港司法制度的一個先例。


法庭於書面判決中表示,根據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之行為屬「嚴重性質」。控方稱該口號字面意義乃呼籲香港脫離內地而獨立;辯方則認為,其含義較為曖昧不明。據法庭所述,被告獨自犯案,而該口號乃泛泛呼籲香港特別行政區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未同時向公眾傳達詳細計劃。法庭指出被告之行為乃「預先策劃」,此由其所採「迂迴路線」及「刻意挑戰」警方防線之舉可見一斑。被告所駕之電單車被稱為「致命武器」。警員所受傷害未至更為嚴重,實屬「幸運」。總刑期為九年監禁。

 

2024年10月 賴文俊博士及管逸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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