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作家相片mcalai

婚後協議書在香港和中國內地的法律效力



婚後協議書,即是婚姻雙方在結婚後簽訂的協議,旨在規範雙方在離婚後就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等方面作出安排。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一案所訂下的原則, 離婚後,婚姻財產分配的起點是50:50。然而, 這個規則會對財力較強的一方不利。因此, 越來越多中產夫婦選擇簽署婚後協議書來保護個人財產。

 

在香港法律下, 儘管婚前或婚後協議書沒有絕對的法律約束力,法庭在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條處理附屬濟助和分配財產的事宜時, 會依從Radmacher的原則對其內容予以考量, 換言之, 倘若雙方在簽署協議書時充分了解其含意,並出於自願,而要求雙方遵從協議不會導致不公平, 法庭普遍會採納協議書的條款發出相應的命令。

在中國內地,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來說, 經夫妻雙方出於自願、書面簽訂、條款約定明確、不存在欺詐、脅迫、隱瞞等違反公序良俗情形的婚前或婚後協議,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也可以說是可以獲得執行的。


2024年10月

賴文俊博士, 林志明先生, 陸浩然先生及夏國歡律師(中國內地)

14 次查看0 則留言

Comentario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