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青年煽動罪獲判感化:國安案件中的個別化量刑與更生原則
- mcalai

- 8月14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一名18歲、患有自閉症的青年,因在尖沙咀中港城寫字樓男廁內寫上「光時」等煽動字句,經審訊後被裁定煽動罪成立,另於審訊前承認三項刑事毀壞罪。西九龍裁判法院最終判處被告接受18個月感化,並須向中港城賠償1,500港元。據報,這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煽動罪首次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案件。
案件背景
案情顯示,被告於案發當年7月在中港城男廁內寫上涉及「光時」等內容的字句。法庭經審訊後裁定,有關行為構成煽動罪;被告亦承認因相關行為而干犯三項刑事毀壞罪。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已從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訓,重犯風險極低,並希望繼續學業。被告身為家中獨子,亦希望日後照顧患有健康問題的父親。
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患有自閉症,社交技巧較弱,但毋須入住醫院接受治療,只須繼續向私家精神科醫生覆診。心理報告則指出,被告小學時期曾遭受校園欺凌,其後在進入廁格時容易產生焦慮及心理困擾,因此建議他接受持續輔導。
犯罪嚴重性與實際影響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出,涉案字句帶有傷害他人的內容,存在令人將有關訊息付諸實行的風險,因此案件不能被視為純粹的刑事毀壞或一般塗鴉。
然而,法庭同時考慮到涉案地點屬供商戶使用的男廁,接觸有關字句的人數有限,其傳播能力遠低於互聯網及社交平台。字句亦在短時間內被清除,實際造成的影響及擴散範圍相對有限。
法庭認為,被告採用的手法較為原始,行為帶有情緒宣洩成分,案件情節並非同類罪行中最嚴重的一類。被告的行為雖已超越法律界線,但仍須按照其具體方式、傳播範圍及實際後果評估刑責。
自閉症與個人背景的量刑作用
患有自閉症本身並不構成犯罪免責理由,但被告的精神及心理狀況可以在判刑階段影響法庭對其道德罪責、重犯風險及更生需要的評估。
本案中,法庭接納被告沒有反社會傾向,事件屬單一行為,並非持續或有組織地散播煽動訊息。法庭亦考慮到被告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年僅12歲,其觀念可能受到網上失實資訊影響。
裁判官認為,若將被告判處監禁,不但會沉重打擊他多年來在學業及個人成長方面的努力,亦可能削弱其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相反,若能配合適當監督、精神科跟進及心理輔導,被告仍有良好機會糾正錯誤觀念,避免再次犯罪。
個別化量刑原則
煽動罪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法庭判刑時必須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然而,本案顯示,即使涉及國家安全性質的罪行,法庭仍會按照個別化量刑原則,全面考慮犯罪手法、傳播程度、實際影響、被告年齡、精神狀況、重犯風險及更生前景。
感化令並不等同於無條件釋放。被告在18個月內須接受感化官監督,遵守相關要求,並按照專業建議接受覆診及輔導。如違反感化條件,法庭可重新處理其刑罰。
案件的法律意義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法庭沒有因控罪涉及國家安全便一概判處即時監禁,而是在確認罪行嚴重性的同時,對被告的個人責任及更生可能作出細緻評估。
不過,本案結果建基於多項特殊因素,包括被告年輕、患有自閉症、行為屬單一事件、傳播範圍有限、字句迅速被清除、沒有反社會傾向,以及專業報告認為其適合在社區接受輔導。因此,案件不應被理解為煽動罪一般可以感化方式處理,而是反映非監禁刑罰在極特殊情況下仍有適用空間。
裁判官在判刑時提醒被告,定罪雖然是人生中的重大挫折,但並不會定義其未來,並勸勉他從此奉公守法。這番說話亦體現刑事司法除了懲罰及阻嚇之外,仍具有促進更生和協助罪犯重返社會的功能。
案件編號: WKCC 3238/2025
2026年8月
賴文俊博士 及 管逸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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