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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疏忽發生後,受害人能否沒有法律代表情況下親自提出訴訟?



醫療疏忽的定義


醫療疏忽(或稱醫療過失)是指醫療專業人員未能履行其對病人的合理謹慎責任 (Duty of Care),導致病人受到傷害或損害的一種過失侵權行為 (Tort)。在醫療疏忽案件中,病人可以向醫療提供者(如醫生、護士、醫院等)索賠,要求賠償因疏忽所造成的損害。


事故一旦發生,涉及的醫護人員其表現及行為將會與他/她的同業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所展現的技能及專業水平作比較。若醫護人員採用的程序,與專科醫護人員普遍採用的程序無異,法庭便會以專科醫護人員的水平來評定。


醫療疏忽的要素:


要成功提起醫療疏忽的索賠,原告通常需要證明以下四個要素:


  1. 醫療提供者對病人有謹慎責任:

當醫療專業人員與病人建立了醫患關係時,醫療提供者對病人負有法律上的謹慎責任,這包括提供符合醫療專業標準的合理護理。


  1. 違反謹慎責任:

醫療提供者未能遵守應有的醫療標準,即合理合格的醫療專業人員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會提供的護理。這可以包括錯誤診斷、手術失誤、處理不當的藥物或治療等。


  1. 因果關係:

原告必須證明,醫療提供者的疏忽行為直接導致了病人的損害。如果病人的損害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而不是因醫療疏忽,則醫療提供者不會被認定負有責任。這一點涉及兩種因果關係:


(i)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如果沒有醫療提供者的疏忽,傷害不會發生。

(ii)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醫療提供者的行為須與損害之間有足夠的法律關聯性。


  1. 損害:

原告必須證明其因醫療提供者的過失而遭受了實際的損害。這些損害可能是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痛苦,或額外的醫療費用和經濟損失。


醫療疏忽的常見例子:

  • 誤診或延誤診斷:醫生未能正確診斷病情,或診斷延誤,導致病情惡化。

  • 手術失誤:在手術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如對錯誤的部位進行手術、留下手術工具在病人體內等。

  • 藥物錯誤:醫生開錯藥物或藥物劑量過高或過低,導致病人遭受不必要的副作用或健康問題。

  • 不當治療:醫療提供者選擇了不適當的治療方案,導致病人病情加重或出現新的健康問題。

  • 產科過失:在分娩過程中,醫療提供者未能合理管理母親或嬰兒的健康,導致母親或嬰兒受傷。


醫療疏忽的賠償:

如果醫療提供者被確定因其疏忽行為而負有法律責任,病人可能有權獲得以下賠償:

  • 經濟損失:包括因醫療疏忽造成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藥物費用、失去的收入等。

  • 非經濟損失:包括病人因疏忽行為遭受的疼痛、痛苦、精神折磨及生活質量下降。

  • 未來的損失:如果醫療疏忽導致永久性傷害,病人可能會要求賠償未來的醫療費用和收入損失。


自己能否親自展開醫療疏忽索償?


理論上原告人可親自行事提出訴訟,不過一般大眾市民缺乏法律基礎規則及程序,認為抱著「我發生了事故的實事」的心態去應訊便可。


法庭考慮因素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1A)及(1C) 條規則及《實務指示 18.1》第66 段之規定,原告人必須在送達《傳訊令狀》及/或《申索陳述書》時一併送達其就法律責任及因果關係所倚據的專家醫學報告。


在醫療過失案件中,醫療提供者可能會提出一些抗辯理由,包括:

  • 合理處理(Bolam Test):根據 Bolam v. Frier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案,醫療提供者可能會主張其行為符合當時醫療界公認的標準,即使病人最終仍然遭受損害。

  • 無因果關係:醫療提供者可能會主張,即使有疏忽,但病人的損害並非由此疏忽行為造成,而是由其他因素(如病人的原有健康狀況)引起。

  • 自願承擔風險:病人可能已經被告知治療的風險,並自願承擔了這些風險,因此醫療提供者不負責任。 

 

若原告人未能遞交相關法律文件或專家醫學報告,引致法庭無法釐清哪些行為偏離其謹慎責任、以及該些偏離謹慎責任的行為與原告人的傷勢之因果關係。或因原告人沒有送達有關醫學報告,導致被告人無法合理地準備其《抗辯書》。法庭可能對原告人對被告人的申索予以撤銷並作出暫准命令由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其案件的訟費。


因此準原告人應先提取獨立法律意見,閱讀及了解該規則,以免得不償失。


2024年10月  賴文俊博士 及 劉錦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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