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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下的『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 Writer: mcalai
    mcalai
  • Oct 31
  • 2 min 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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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例依據

  • 《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40條: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 普通襲擊屬於簡易程序罪行(可在裁判法院審理),亦可在更高法院按情節處理。


二、甚麼行為屬「普通襲擊」?

  • 不需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只要故意或魯莽地使他人即時感到會受到非法武力的威脅,即可構成。

  • 常見情況:

    • 作出具攻擊性的動作或舉止,令對方合理地即時擔心會被打(例如揚手欲打、逼近並作勢出拳)。

    • 非法的觸碰/接觸(例如推撞、掌摑、抓扯、撥開)即使未造成明顯傷勢。

    • 以語言結合動作可構成;純口頭言語一般不足,除非伴隨行為令對方即時恐懼受襲。

  • 不需要實際接觸;造成「即時非法武力的恐懼」已足夠。


三、構成要件(要素)

  • 行為:施加或威脅施加非法武力,或故意/魯莽地引致他人即時恐懼受襲。

  • 意圖或主觀過失:故意或魯莽(Reckless)。

  • 無合法辯解:例如同意、正當防衛、依法執行職務等不適用時,才成立。


四、常見抗辯

  • 自衛/正當防衛:須屬為了即時抵禦不法襲擊,使用的武力需合乎比例及必要。

  • 合理使用武力: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 同意:某些情境下的自願身體接觸(例如運動比賽)不屬襲擊。

  • 缺乏即時性或合理恐懼:對方沒有即時的恐懼,或情況不合理地引起恐懼。

  • 誤會/缺乏意圖或魯莽。


五、刑罰(最高刑罰)

  • 最高監禁1年及/或罰款(實務上常見為罰款、社會服務令、緩刑,視乎案情及前科)。

  • 量刑考慮因素:

    • 是否實際使用武力及持續時間

    • 有否傷害、受害人脆弱性

    • 預謀性、公共場所/對公職人員

    • 認罪與否、悔意、前科、和解/賠償


六、與其他相關罪行的區別

  • 普通襲擊 vs. 導致實際身體傷害(AOABH,s.39):若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如瘀傷、割傷)會升格為更嚴重罪行。

  • 襲警:對執法人員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量刑更嚴。

  • 刑事恐嚇:使人因暴力威脅而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通常是未必即時,屬不同罪行)。


七、報案與程序簡述

  • 受害人可向警方報案,提供口供、證據(醫療報告、CCTV、證人)。

  • 警方可拘捕、控告;案件於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之後按認罪與否及證據進行。

  • 被告有權法律代表;如有需要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


八、實務建議

  • 如你是受害人:盡快就醫並保留醫療證明、拍照、保存通訊紀錄與任何錄像;及早報案。

  • 如你是被告或可能被調查:盡快尋求律師意見,了解你在錄口供、保釋及辯護方面的權利。

  • 和解與道歉在部份輕微個案中可影響量刑,但不等於必然撤控;需經律師評估。


2025年10月

賴文俊博士 及 管逸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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