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下的『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 mcalai

- Oct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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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例依據
《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40條: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普通襲擊屬於簡易程序罪行(可在裁判法院審理),亦可在更高法院按情節處理。
二、甚麼行為屬「普通襲擊」?
不需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只要故意或魯莽地使他人即時感到會受到非法武力的威脅,即可構成。
常見情況:
作出具攻擊性的動作或舉止,令對方合理地即時擔心會被打(例如揚手欲打、逼近並作勢出拳)。
非法的觸碰/接觸(例如推撞、掌摑、抓扯、撥開)即使未造成明顯傷勢。
以語言結合動作可構成;純口頭言語一般不足,除非伴隨行為令對方即時恐懼受襲。
不需要實際接觸;造成「即時非法武力的恐懼」已足夠。
三、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施加或威脅施加非法武力,或故意/魯莽地引致他人即時恐懼受襲。
意圖或主觀過失:故意或魯莽(Reckless)。
無合法辯解:例如同意、正當防衛、依法執行職務等不適用時,才成立。
四、常見抗辯
自衛/正當防衛:須屬為了即時抵禦不法襲擊,使用的武力需合乎比例及必要。
合理使用武力: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同意:某些情境下的自願身體接觸(例如運動比賽)不屬襲擊。
缺乏即時性或合理恐懼:對方沒有即時的恐懼,或情況不合理地引起恐懼。
誤會/缺乏意圖或魯莽。
五、刑罰(最高刑罰)
最高監禁1年及/或罰款(實務上常見為罰款、社會服務令、緩刑,視乎案情及前科)。
量刑考慮因素:
是否實際使用武力及持續時間
有否傷害、受害人脆弱性
預謀性、公共場所/對公職人員
認罪與否、悔意、前科、和解/賠償
六、與其他相關罪行的區別
普通襲擊 vs. 導致實際身體傷害(AOABH,s.39):若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如瘀傷、割傷)會升格為更嚴重罪行。
襲警:對執法人員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量刑更嚴。
刑事恐嚇:使人因暴力威脅而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通常是未必即時,屬不同罪行)。
七、報案與程序簡述
受害人可向警方報案,提供口供、證據(醫療報告、CCTV、證人)。
警方可拘捕、控告;案件於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之後按認罪與否及證據進行。
被告有權法律代表;如有需要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援。
八、實務建議
如你是受害人:盡快就醫並保留醫療證明、拍照、保存通訊紀錄與任何錄像;及早報案。
如你是被告或可能被調查:盡快尋求律師意見,了解你在錄口供、保釋及辯護方面的權利。
和解與道歉在部份輕微個案中可影響量刑,但不等於必然撤控;需經律師評估。
2025年10月
賴文俊博士 及 管逸亨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