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收集」的範圍向來存在不確定性。在東周刊出版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2000] 2 HKLRD 83 (CA) 一案中,上訴法庭對個人資料「收集」給出了過於狹隘的定義。
東周刊被李義(Ribeiro JA)法官形容為「光鮮亮麗的綜合雜誌」(見第[1]段)。在一個星期六的擁擠街道上,東周刊的攝影師偷偷使用長焦鏡頭拍攝了投訴人的照片。該照片刊登在東周刊的一篇文章中,並對投訴人的時尚品味作出負面評論。文章中的投訴人和其他五名女性都是「匿名」的拍攝對象。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裁定投訴人勝訴:東周刊違反了第一項資料保護原則(DPP1(2)(b))——以「不公平」的方式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
然而,上訴法庭裁定東周刊勝訴。
李義法官對個人資料「收集」給出了狹義的定義,認為是收集或編纂關於「已識別」個人的資料(見第[14]段)。這使得東周刊得以逃脫責任,因為攝影師並未識別或試圖識別投訴人。
東周刊案的判決引起了廣泛批評。個人資料私隱專員[1]對此方法提出質疑。一個主要例子是使用具有人工智能功能的閉路電視來確定個人身份。這是否符合東周刊案中對「收集」的定義?
這一問題在張順清 訴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上訴編號7/2019)[2019] HKPCPDAAB 7一案中受到考驗。張女士投訴業主立案法團在其單位旁安裝了一個閉路電視(13英寸)。每層樓的走廊都安裝了兩個閉路電視。張女士投訴收集她個人資料的做法不公平且過度。上訴委員會應用東周刊案中對「收集」的狹義定義,裁定並無資料「收集」行為。資料使用者(業主立案法團)並未編纂關於任何「已識別」人士的資料。
(以上為中文譯本,如有錯漏,均以英文為準。)
2024年9月
賴文俊博士, 張筱樺博士 及 Parkas Chandar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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